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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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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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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

 

【前言】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安置补偿争议。一些行政机关为了加快房屋拆迁工作的进程,对自身的权限缺乏法律认识,在尚未达成补偿协议时就对房屋进行强拆或者在违法建筑拆除、房屋强制拆迁中不按法定程序进行,侵害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因其行政主体资格不当、行政程序违法、行政执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最终导致行政行为违法。笔者以代理的四川省犍为县李先生诉犍为县政府强制拆迁房屋行政违法一案,来简要分析房屋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问题。

 

【基本案情】

四川省犍为县下渡乡村民李某,在村中拥有合法的住宅。因岷江二桥修建,当地政府开始对李某所在村庄的土地进行征收,李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之内。但因补偿标准问题,双方一直未就补偿达成协议。2015年10月,李某的房屋被犍为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的财产受到损失。为此,李某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犍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并向法院提交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被强拆后的照片等证据。

 

【法律分析】

李文谦律师认为,在李某这一案件中,可以从以下方面确认强制拆除房屋的违法:

第一,犍为县政府行政主体资格不适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已依法给予补偿而拒不交出土地的行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责令交出土地的权限,但是没有强制执行的权限,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是强制执行的法定主体。本案中,犍为县政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既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司法机关,无权对此行为进行干预。犍为县政府强制拆除李某房屋属于超越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第二,犍为县政府行政程序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不但要依法作出决定,还要履行催告等法定告知程序。犍为县政府在未告知李某的情况下就直接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行政程序违法。

第三,犍为县政府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无论是司法强制拆迁,还是行政强制拆迁,都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1.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2.作出了裁决,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3.既未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也未作出裁决,在房屋拆迁公告确定的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本案中,李某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不属于违章建筑,而且,李某因补偿标准的问题与犍为县政府尚未达成补偿协议,不存在强制拆除的法定事由。在这种情况下,犍为县政府强行拆除李某的房屋,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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