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征地补偿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征地补偿

征地批复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吗?

征地批复前告知工作一定要农户知晓,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下面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一)根据《28号土地管理决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本条的立法目的是要求征收人主动询问被征收人是否有异议,而不是被动等待异议投诉、复议或诉讼。而且,告知工作一定要农户知晓,仅通知到村委会,村委会没有转达给各农户,征收单位也没有另行告知农户的,属于告知程序履行不当,构成行政程序违法。

(二)国务院办公厅2010年5月5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也有相关的规定,征地前要及时进行公告,征求群众意见;对于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必须妥善予以解决,不得强行实施征地。

在征地批复前,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知情权和听证权属于被征收人的基本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侵犯。作为被征收人,在自身权利受到侵犯时,也应当积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