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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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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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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征地的法律特征

核心内容: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1、征地的主体是政府,具有政府垄断性。

征地的政府垄断性表现为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唯一主体,尽管直接需要用地的并非是政府,而是具体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但是他们只能依照法定程序向政府提出申请并经批准。政府虽然是征地的主体,但是实际代表政府行使征地权力的是县级以上政府土地管理机关。被征土地的标的只能是集体所有土地,因征收行为发生的所有权转移在国家和集体之间,用地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只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实行的是土地两级所有制,即土地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变为国有后,用地单位和个人只能通过政府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且有使用年限的限制。这种征收土地的国家管制制度对土地保护有着重要意义。

2、政府动用征地权的前置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社会公益性。

征地的原因是国家建设的需要,也就是《宪法》中所指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因此具有公益性。这种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两个层次,一是直接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建设用地;有关国计民生建设用地,如交通、水利、电力、公用事业、市政建设等;国家机关建设用地等。二是间接的公共利益的需要,即凡是有利于经济建设,有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有利于综合国力的增强,有利于城市的发展都可以理解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如设立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的内外资企业,民办大学,民办医院,招商引资等等,这些建设项目如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都可以依法申请政府动用征地权。

3、征地权是政府重要的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

征地行为不是民事行为而是行政行为,作为征地主体的政府与被征地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地位是不平等的,征地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发生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而是基于政府单方的意思表示,政府作出征地决定,无需取得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同意,同时也不对价,对政府征地的行政决定,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顾全大局,服从决定。

4、征地必须以经济补偿和安置为条件,具有补偿性。

征地不是无偿的强制征收而是有偿的强制征收。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应当依法取得经济补偿。《物权法》第42条中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征地补偿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作了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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