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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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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

怎么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

核心内容:新《条例》中的“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

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有两种情形:一是异地调换;二是原地调换,也称回迁。不过,被征收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调换地点,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原地安置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城市规划法被征收房屋拆除后该建设用地不得再建住宅,则原房屋所有人就不能强行要求原地调换;如果新建房屋的性质与被征收房屋的性质是一致的,则征收人原则上可对被征收人实行原地安置。

从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来看,目前的征收行政法规和征收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对征收产权调换用房的地点规定并不明确,但这并不意味着在审判实践中对这种案件的处理就没有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5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根据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征收人应当就征收安置的地点问题与被征收人依据征收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并达成书面协议,反过来说,被征收人可以就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问题与征收人进行协商,即被征收人有权利参与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的选择,只不过要依据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与征收人进行协商和参与征收安置用房地点的选择。在征收实践中,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被征收人对于征收安置用房的地点与征收人经协商没有达成书面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作出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不服的,可以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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