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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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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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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可以变吗?

核心内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出让人)与土地使用者(受让人)就特定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事宜所达成的、明确相互问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交付土地的时间;()规划、市政设计要点;()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十一)违约责任;(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或条件是否可以变更?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者应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用途、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

对确需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或条件的,应征得土地管理部门的同意。土地管理部门应与土地使用者以书面形式变更出让合同,重新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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