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土地纠纷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土地纠纷

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核心内容: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地价是指土地所有者 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我国目前由于土地不得买卖,“买卖”(具体称为出让和转让)的是有一定使用期限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以人们通常所讲的地价,是出让或都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国家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

未交清地价的房地产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郑州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者保证金抵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不予退还。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土地开发与市政配套设施金总额20%的违约金,余额予以退还,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