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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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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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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有哪些材料?

  为了确保土地承包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证明其权属人,都会以书面的形式来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就会有一些相关的证明材料,这些材料也是日后出现纠纷的重要证据,因此需要各位妥善保存。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有哪些材料?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明有哪些材料?

  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再流转时)等。

  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指村民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立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关系后,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该合同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查,认为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颁发的用益物权凭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变动,虽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一经登记便具有了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政府通过发证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效力。颁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具有权利推定效力,可以据此认定权利人取得该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用以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以及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二、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第四十九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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