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土地纠纷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土地纠纷

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现在的土地价格都涨的很快,所以土地的主人对于它也会更加的重视,一些人在农村因为土地的归属等发生了纠纷,后来闹到了法院请求法院进行公正判决,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小编为你仔细讲解。

  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

  农村土地纠纷首先应该找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如果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一条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基层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利益斗争的产物,诉讼则是法律的保障。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在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时却存在许多难言的尴尬。

  1、农村土地纠纷案件的案由难以准确界定。根据现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目前农村土地纠纷案件可选择的案由比较笼统,不能准确反映案件实质,也不能从案由上提示处理方式的区别,不利于建立详细的司法统计台帐。应结合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发生的特点,在案由上准确细分,使其能够反映案件纠纷的实质特点,便于正确适用法律。

  2、法规不明晰,适用法律难。目前,我国对有关土地的征收、补偿,以及安置的规定并不全面,现阶段大量增多的征地补偿纠纷处理缺乏法律依据。有些涉及农地的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五条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十八条、《土地管理法》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及相应的强制性条款矛盾;《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农户连续两年弃耕抛荒,应收回发包耕地,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明显冲突,法官适用法律难度大。

  3、当事人法律意识缺,诉讼程序难。涉农纠纷当事人法律意识和知识相对欠缺,他们重实体而忽视对程序的遵守,由于经济等因素,又较少委托专业律师代理诉讼。案件当事人及代理人既不熟悉,更不能理解现代法律程序,举证能力也一般较差,因此,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法官需要更多地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解释法律,指导举证,甚至还要在不违反《证据规则》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这增加了程序法适用的难度,拖延了司法效率。

  4、标的物特殊,权益实现难。此类案件中,主要争议标的物一一土地是特定物,数量有限,且全县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已将土地全部发包完毕,因此,即使法院判决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向失地农民发包土地,此类案件的执行亦十分困难。同时,一些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有的村小组以补偿款已发放完毕为由拒绝重新补偿,胜诉当事人权益难以实现。

  法院如果处理农村土地纠纷?农村土地纠纷当事人要得到公正的判决,或是在争取权益的时候达到更好的效果,就应该要找个律师来帮助自己维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