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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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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败诉近五成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近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2013年全市行政案件司法审查情况报告。报告显示,2013年,该市行政诉讼案件呈现收案上升、行政机关败诉率上升、案件协调撤诉率上升和上诉率下降“三升一降”的基本态势,44.44%的行政机关败诉案件由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审行政案件大幅上升

2013年,防城港市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95件,较2012年度的63件增加32件,增加了50.79%。

审结的行政案件中,行政机关最终败诉案件共18件,最终败诉率为25.35%,较2012年的17.46%上升了7.89个百分点。行政案件上诉率相对下降,较去年下降了24.36个百分点。行政案件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数比上一年有所增加,但增幅不大,上升了1.41个百分点。

“尽管依法行政观念现在已深入人心,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防城港市各区(县、市)以及市直各执法部门发展不平衡,败诉案件和败诉率逐年攀升。”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其中,败诉原因仍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占33.33%、程序违法占22.2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占44.44%,反映出我市化解行政争议的能力仍亟待整体提高。

在防城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席参加了该院1件案件的诉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参加一、二审行政诉讼比例为1.23%。

“我们的出庭应诉率离行政审判工作要求还有很大差距,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比例虽小,但艰难地迈出了一小步。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负责人都是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加诉讼率一直保持为零的记录。”该负责人说。

“三大纠纷”案件保持占6成

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败诉案件类型来看,涉及土地山林水利纠纷案件7件,占38.89%;渔业管理6件,占37.5%;土地行政登记2件,占11.11%;工伤认定、房屋拆迁、消防各1件,分别占全部败诉案件的5.56%。

土地、山林、水利“三大纠纷”案件涉及人数多、争议时间跨度长、处理难度大,是一项复杂性、长期性和艰巨性的工作。

据该院行政庭分析,“三大纠纷”案件在防城港市行政诉讼案件中近年来一直保持占6成左右。2013年“三大纠纷”案件7件,占38.89%,排在各类败诉案件的前列。

在审理“三大纠纷”案件中,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这些案件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以及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比如一些案件,解放以来人民政府历经土地、合作化、“四固定”等时期对争议的土地、山林尚未确权,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主要以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为确权依据,但有的案件对长期经营管理的事实认定不清楚,主要证据不足,但处理决定仍将争议林地全部确权给一方当事人,因依据不足而被撤销。

“三大纠纷”申诉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必须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做好化解和维稳工作,不断规范和创新行政立案、调处、审查处理、出庭应诉等阶段的管理方式,对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实行督办、会审等,加强与人民法院协调沟通,并将“三大纠纷”调处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工作内容,实行考评与督查结果相结合,并与平安市、县考核相结合。

行政机关败诉主要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占败诉原因的44.44%,主要表现在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而不适用,反而适用了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

在一起不服渔业处罚决定案件中,原告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其捕捞行为违法,被告东兴市渔政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没收渔具、渔船和处罚十万元的处罚决定。

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罚幅度与上述规定不一致,《广西实施渔业法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根据《渔业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是实施《渔业法》的具体化规定,在不与《渔业法》具体规定或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应适用《广西实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被告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以及《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发布)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属适用法律、部门规章错误,法援依法判决撤销。

“行政执法人员应该继续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既要强化证据意识,又要注重程序合法,同时,加强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质量和效率。”该负责人建议。

说法司法与行政良性互动函待加强

行政争议的化解涉及到社会管理,关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仅凭各单位单打独斗,难以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办事效果。近年来,各地陆续出台了推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工作机制建设的相关措施,通过加强法院与行政机关的协调联动工作,有效地化解各种行政争议,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仍有些地区的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尚未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方式方法单一,已经不适应新时期、新形势的发展需要。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联动工作,共同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避免行政与司法脱节、对立和推诿,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实体权益、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提升政府形象,更好地化解行政案件“申诉上访率高、服判息诉率低”等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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