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新闻中心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新闻中心

行政处罚相关问题解答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它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

1、对于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能否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答: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也即是说,除罚款外,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其他行政处罚。因此,行政处罚法并未确立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而是一事不再罚款。

2、哪些情形可以不予处罚?

答: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有以下几种:⑴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⑵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3、在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答:知晓权、陈述权、申辨权。

4、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答:⑴当事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岁的;⑵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⑶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⑷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⑸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5、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是多长?如何计算?

答: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