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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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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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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奸”情节的认定

核心内容: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地点或者较近的一段时间、一定场所,先后轮流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实施奸淫的行为。

实务中,“轮奸”情节的认定。由于“轮奸”情节加重之后刑期上升较多,因此实务中的认定应当考虑到罪刑相适应,会跟理论上对“轮奸”的认定有所区别,主要具体表现在:

1、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一人奸淫得逞,其他人未得逞或者直接放弃的,全案应当认定为“轮奸”情节。并且对全部人员按照强奸罪既遂认定(轮奸情节)。但可以对未得逞的和放弃奸淫行为的人认定为从犯,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免除处罚。

2、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均未得逞或者均中止奸淫行为,或者部分未得逞、部分中止的,全案认定为基本情节的强奸罪,不认定“轮奸”情节。并可以分别针对各参与人的情况分别认定犯罪未遂或者中止,以达到实质的公平。

3、二人以上共同参与“轮奸”,其中部分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不影响对其他人认定“轮奸”情节。因为这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奸淫被害人而言,实质的危害性和效果,他和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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