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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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投资者签订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合同怎么签订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1、融资融券合同应具备什么条款?
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与其签订载有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必备条款的融资融券合同,明确约定下列事项:
(1)融资、融券的额度、期限、利率(费率 )、利息(费用)的计算方式;
(2)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的种类及折算率、担保债权范围;
(3)追加保证金的通知方式、追加保证金的期限;
(4)客户清偿债务的方式及证券公司对担保物的处分权利;
(5)融资买入证券和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处理;
(6)违约责任;
(7)纠纷解决途径;
(8)其他有关事项。
2、融资融券合同的约定
融资融券合同应当约定,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为担保证券公司因融资融券所生对客户债权的信托财产。
证券公司与客户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由证券公司与客户自主商定 。
合约到期前,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客户的申请为客户办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
证券公司在为客户办理合约展期前,应当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维持担保比例水平等进行评估。
3、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要注意什么?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前,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向客户讲解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 明确告知客户权利、义务及风险,特别是关于违约处置的风险控制安排,并将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书面确认。
4、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要做什么?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后,应当根据客户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其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姓名或者名称应当一致。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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