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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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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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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核心内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出行政诉讼要符合必备的条件。起诉时,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说明起诉理由、事实和根据等。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对起诉状进行审查,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状内容是否明确等,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出上诉。

不服哪类行政行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原告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 )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而不是企业、团体或者别的法人,更不是个人。( 3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具体指出行政机关处理决定存在的问题,还应当提出事实和法律依据,来证明自己主张的正确。( 4 )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 5)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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