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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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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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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

  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所有的土地都是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而对于农村中的居民,每一户都是可以申请获得一块宅基地,用来建造住宅的。但有时候提出申请却不一定会得到批准,那通常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都有哪些呢?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不予批准宅基地的情形有哪些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年龄未满二十周岁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不在当地居住的;

  (四)农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他用,又申请宅基地的;

  (五)村内有空闲地、原有宅基地未利用又申请占用农用地的;

  (六)不符合乡(镇)、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情形。

  二、如何收回农村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

  (二)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确需占用宅基地的;

  (三)因户口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其多余的宅基地;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因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原因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地面附着物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的评估价格,由村民会议确定。拒不交回或收回确有困难的,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年每平方米1-5元,具体标准按照同村同价的原则。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必须依法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腾出宅基地。

  原则上每一户的农村居民都是可以申请一块宅基地的,但要是出现了上述七种情形之一的话,那么就会不予批准宅基地。当然,虽然可以在宅基地上面修建房屋,但并不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就归农村居民所有了,其只有使用权,但却没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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