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法律常识

监事会会议类型有哪些?

核心内容: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在股东大会上选出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大会行使监督职能。

1、定期会议(例行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我司监事会近几年召开会议情况见附件);

2、临时会议:存在以下情形时,监事会应当在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监事提议召开时;

(2)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的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恶劣影响时;

(4)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5)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6)其他情形。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决议与临时会议的决议均属监事会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注明: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主要包括:提议监事的姓名、提议的理由、提案、提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等。收到提议2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