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法律常识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法律常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核心内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那么我国法律是怎么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的呢?小编在下文为您解答!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6、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7、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8、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10、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1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1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1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