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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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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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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

房屋拆迁需要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但是要注意并不是所有条款都可以签,对于被拆迁的一方来说,有一些拆迁补偿协议条款是对自己不利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签的情形有哪些?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介绍相关内容。

1、空白协议不能签

被拆迁人要注意以下条款: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拆迁补偿协议的内容一定要具体明确,空白协议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协议都绝不能签。

虽然拆迁补偿协议采用空白协议和约定不明确的协议形式都是不合法的,但在实际维权过程种,被拆迁者因举证困难而时常陷入被动。

提醒广大被拆迁人,切记一定不要在约定不明确的协议上签字,签字前一定要仔细审阅各项条款,同时在签订补偿协议时可以积极保存好录音录像等证据。

2、内容不合理不能签

拆迁补偿协议不合理的情况在实际拆迁过程中屡见不鲜,拆迁方通常为了节省拆迁成本获得更大的利益压低补偿款,以威逼利诱的方式与被拆迁人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

虽然《合同法》五十四条规定,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期为一年(是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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