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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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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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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法规宣传提纲

一、土地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的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的三年年均年产值的十五倍。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三)《玉溪市土地征用收购补偿标准》玉溪市人民政府2002年7月5日出台玉政发[2002]52号文件,明确规定了土地补偿标准。1.土地征用补偿最高标准限额:三类地区:(澄江县城规划区)⑴、水田、菜地:10万元/亩⑵、旱地、水域、道路:2.5万元/亩备注:本补偿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2.青苗补偿费大春作物:水田1600元/亩;小春作物:水田800元/亩;(四)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征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发[2004]55号)结合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给被征地单位预留不高于征地面积15%的土地用于兴办第三产业、个体私营企业等,以安置农村富余劳动力。城郊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完或基本被征完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转为城镇居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撤销,转为或者加入城镇建制的,原剩余的土地办理有关手续后转为国有土地。在不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仍可确定给原土地使用者。二、上缴费、税1.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4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是批经依法批准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面积。批次农用地转用中的新增建设用地,单独选址按有关规定应实行土地有偿使用的建设项目中新增建设用地,均应按财综字[1999]117号文件规定的定额指标,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自1999年1月1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都专项用于耕地开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117号)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等别的通知〉》(财综[2002]93号)规定,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征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等级缴纳,玉溪市澄江县为第十三等即8元/平方米。[page]2.耕地开垦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的,应当按照所占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8倍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玉溪市按3000元/亩执行。3.耕地占用税按照《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我县按5.5元/平方米标准计收。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征用城市郊区菜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用于新开发菜地。澄江县每平方米缴纳15元。5.征地管理费按《云南省计委、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征地管理费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价格[2003]46号文件,征地管理费按以下标准收取:⑴、一次性征用耕地35公顷(含35公顷)以上,其它土地70公顷(含)以上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1%收龋⑵、征用耕地在35公顷以下,其它土地70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2.8%收龋⑶、划拨国有土地的,按划拨国有土地的总面积计收征地管理费,标准为1.5元/平方米。征地费一般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下)附着物补偿费组成(国务院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不计入征地费。

三、土地报批相关程序1.项目用地预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需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备案前,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预审申请。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有批准权限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那级立项那级预审)出具预审意见方可立项用地。2.用地申请。通过预审后,用地申请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征收土地。国土资源局接到申请后,由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土地征收工作、按法律法规测算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核,经批准后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被征地单位无异议后,签订土地征收协议书。4.报批征地手续。组织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属于国家基础性设施的,可以以单独选址用地报批,其它性用地以批次用地报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1)、征地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3)、安置农业人口;(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5)、协调征地争议。5.供地方案报批。征地手续批准以后,对征地批件中的地块逐一核实,根据国土资源部第9号令《划拨用地目录》、11号令《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1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按照《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的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划拨或者有偿使用的,按下列权限审批:[page](1)、用地在0.4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用地在0.4公顷以上、2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3)、用地在2公顷以上,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权限批准。6.具体项目供地。供地方案批准以后,由县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招标拍卖挂牌的土地供应,向社会公开发布供地信息,接受竞买人的报价,邀请县招标拍卖挂牌领导小组确定地块的底价,在监察、公正机关的配合下最终确定国有土地受让人,签订土地使用合同。7.办理土地登记。用地单位持取得土地的相关资料到国土资源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认土地权属界限,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四、《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相关内容。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总量和速度。加强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规划和计划审查,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对农用地转用的控制和引导,凡不符合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年度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加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项目用地预审。项目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后,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五、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及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出台了《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澄江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7月27日发布了《澄江县宅基地管理办法》(澄江县人民政府公告第6号)。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和未利用土地的,由村、镇逐级审核,批量报县批准后,由乡(镇)逐宗落实到户。如果占用农用地的,凤麓镇的要上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其它镇要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坚决贯彻“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制定消化利用的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加大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力度。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建住宅的,也必须符合规划。

澄江县国土资源局二OO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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