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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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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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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外出当兵人员、外嫁女有征地补偿吗?

核心内容: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出嫁女是否可以分得征地补偿费?

“出嫁女”是否属于征地补偿费分配的权利主体或是否具有分配的资格,以及如何把握分配的标准等,目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的界定。但是在根据相关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其户口是否仍然在本村进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从该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只要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可以请求获得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法解释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一般认为,户口在本村的,就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由于土地是依据当地户籍按人口进行分配的,那么土地征收补偿费的发放也应当依照当地户籍人口为首要原则,同时兼顾土地的生活保障功能,对于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只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就应当享有原户籍所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请求权。如果土地被征收而又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费,作为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失去了最基本的生活保障。

外出当兵人员是否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

依照法律规定,凡是达到法定年龄且符合条件的我国公民,均有服兵役的义务,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义务兵。农民去服兵役,从法律关系层面看,只是暂时离开了原集体经济组织,但其性质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凡是在部队服役的农业户口义务兵,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享受同其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同的权利,是享有征地补偿费分配权的。这么做,既符合国家政策的精神,又可以鼓励农民服兵役以及稳定正在部队服兵役的战士的军心。

但是,如果当兵人员在部队已经提干或者是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这时候,就脱离了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其性质发生了变化,一般就不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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