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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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土地征收程序是征地机关在行使土地征收权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在征收过程中,征地机关既是决定者又是执行者,很容易从自身利益出发,滥用行政权力,任意征收土地,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为防止其滥用土地征收权,构成对他人利益的不适当干预和损害,严格遵守征地程序就显得十分必要。
征地程序及流程
(一)征地报批前工作程序
1、征地情况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征地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用途和位置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征地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在有条件的地方,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将《征地告知书》在互联网上发布、在当地电视台播出。张贴、发布或者播出《征地告知书》的过程,应当进行摄像和录像,取出的照片和视频资料要妥善保存备查。《征地告知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征地调查确认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国土资源所工作同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规格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并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盖章和签字予以确认。
3、函告征地情况
市、县国土资源局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的拟征地的权属、种类、面积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等情况函告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及时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并函告同级国土资源局。
4、听证告知
在征地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制作《听证告知书》,将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保对象的条件、人数、养老保险费的筹资渠道、缴费比例等内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并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和社保措施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听证告知书》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在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村内张贴并告知被征地农民。
5、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报批前,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就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申请听证的,市、县国土资源局应当组织听证。涉及社会保障有关事项的,邀请劳动保障部门参加。举行听证的,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全面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意思。确有必要的,应当对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自愿放弃听证的,应当填写《听证送达回执》。
(二)征地报批材料组卷,按要求逐级上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征地批准后工作程序
1、发布征地土地公告
征地经依法批准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县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
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征地土地公告》。该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途径、社保情况;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地上附着物产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市、县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补偿登记资料,在发布《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内张贴。该公告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
置的农业人口和数量;
(2)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5)社保费用的筹集方法、缴费比例和办法;
(6)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征地程序违法释义
1、征地程序违法的主体具有复合性
没有实施行政行为的权利,就不具备实施行政程序行为的前提条件,所以,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有具体行政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征地程序违法行为的主体,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土地征收职权行为,也不能对其职权行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行为的后果归属于其所在的机关,因此就不能成为土地征收程序违法行为的外部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其所属工作人员的程序违法责任虽然都是因征地违反程序产生的,但两者的性质和归责原则不同,前者属行政外部责任,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后者属行政内部责任,以过错为追究原则。
2、征地程序违法违反的对象是程序法
我国至今尚未出台关于土地征收或征用的单性法律法规,关于征地程序的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土地征收所涉及的程序不是孤立的,单项的程序,而是表现为一个程序集合。典型的程序内容包括行政许可程序,裁决程序,定价程序。其中,国家对行政许可程序与定价程序进行了专门立法,分别是《行政许可法》》和《价格法》,裁决程序,除了《行政复议法》之外,还有一系列单行的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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