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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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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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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

核心内容: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批地的批准行为无效,这是前提和基础。同时,要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并依法追究违法批地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政处分办法》(15号令)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是行政机关在土地审批和供应过程中,不执行或者违反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对国务院明确要求暂停土地审批仍不停止审批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规定行为,且有徇私舞弊情节的,从重处分。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的五种情况:

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的三种情况:

批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征地补偿方案的;

未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障费用而批准征地的;

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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