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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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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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上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客观上造成大量土地被征用、占用,达到情节严重即构成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作了量化规定。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构成情节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四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四种情况: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
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
非法批准其他土地50亩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二条的规定,“情节严重”指三种情况: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10亩以上;
其他林地数量达到20亩以上;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带、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
构成致使国家或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五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包括五种情况:
一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20亩以上的;
二是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60亩以上的;
三是其他土地100亩以上的;
四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且造成基本农田5亩以上,其他耕地10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五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三条的规定,“特别重大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20亩以上;
二是其他林地数量达到40亩以上;
三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6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20亩以上毁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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