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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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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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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

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

  房屋征收中被征收人享有四大权利,被征收人要积极行使,如果自己的合法权利被侵害,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那么,房屋征收过程中享有哪些权利呢?请看下面的详细介绍。

  一、发表意见的权利

  《征收条例》第1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征收条例》第11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上述法条明确了被征收人发表意见的法律权利。被征收人千万不能忽视。

  征收补偿方案是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的基础,补偿方案的内容直接关系到补偿总额、补偿方式、补偿期限、搬迁期限等与被征收人息息相关的事项。被征收人此时能够积极行使发表意见权也是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

  此外,被征收人的意见一旦记录在案,也是后期维权的证据之一。

  当然,很多征收方在组织征收工作时会故意忽视这一环节,或者是简单组织一下,纯粹是走个过场,而很多被征收人也不知道这一权利的存在,于是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就这么丧失了。小编想说的是,征收方经常知法犯法,非法剥夺被征收人的正当权利,他们的底气就是广大被征收人并不懂法。但是作为被征收人,如果我们能做到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了解,那么政府是否会收敛一点?另一方面,只有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利,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没有被侵害,才知道要依法维权!

  二、申请和参与听证的权利

  《征收条例》第11条第2款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该法条明确了被征收人的听证权。且相比发表意见权,听证权对于整个征收补偿有着更为重要的影响。

  根据法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听证会后,应根据听证会的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的重要性在上一章节已经强调过,因此可以说,在听证会召开后,通过修正征收补偿方案,能够对整个补偿工作产生质的影响。

  所以说,听证权也是被征收人不可忽视的法律权利之一。这是被征收人表达自己的意见,争取合理补偿的重要一步。

  三、对征收事项享有知情权

  《征收条例》第13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做宣传、解释工作。

  《征收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上述法条则明确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征收补偿方案,还是征收决定、补偿决定,都应该依法向被征收人公告,也就是说,这些不是所谓的“秘密文件”,被征收人是有知情权的。而既然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法律权利,那么自然就不能随意侵害。

  四、提出异议的权利

  《征收条例》第14条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征收条例》第19条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条例》第26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可见,无论是征收决定,还是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补偿决定,被征收人都有权提出异议,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此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的时,如果对上述文件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程序,千万不要因为拖延时间而错过法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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