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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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订立之后,履行完毕之前,对合同规定的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土地承包合同解除后,当事人通过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所确立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尚未履行的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将不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土地承包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部分发生效力,不能导致合同自始消灭。
土地承包合同解除有几种情形:
1、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解除:一是事后协议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二是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2、土地承包合同的法定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2)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土地承包合同目的。
(5)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
(6)承包方丧失劳动力,无力继续耕种或者经营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7)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利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8)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政策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种,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9)承包方进行破坏性或者掠夺性生产经营,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10)承包方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经发包方劝阻无效的。
(11)由于国家建设的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12)承包指标所依据的国家定购任务或者税收、价格等发生重大变化而严重影响一方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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