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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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1、什么是闲置土地?
下列土地属于闲置土地:(1)未按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的;(2)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日期,自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开发建设面积的1/3,或者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闲置土地处置的方式有哪几种?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有下列方式:(1)延长开发建设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2)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手续后继续开发;(3)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条件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4)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5)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进行开发建设,对原用地单位给予经济补偿;(6)政府收回土地,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收回土地协议书。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由政府和用地单位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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