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土地纠纷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土地纠纷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条件

1什么是探矿权?

答: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

2、探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勘查工作满二年或在勘查作业区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开采的矿产资源;⑵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⑶探矿权属无争议;⑷按国家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⑸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什么是采矿权?

答: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4、采矿权转让的条件是什么?

答:⑴投入采矿生产满一年;⑵采矿权属无争议;⑶按国家规定缴纳了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⑷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5、开采哪些矿产资源由国务院审批?

答:⑴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内的矿产资源。⑵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⑶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⑷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⑸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开采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等特定矿种的,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