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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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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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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高标准基本农田应具备的性质

核心内容: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规范(试行)》明确指出,高标准基本农田即一定时期内,通过土地整治建设形成的集中连片、设施配套、高产稳产、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基本农田。

高标准基本农田应具备以下五个性质:

第一,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实际上是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要求。没有农田整治,就没有现代农业。要解决现代化的装备、技术的可进入性、有效利用问题,首先就要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

第二,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经营,发挥组织效应。只有高标准基本农田才能实现耕地的集中化、规模化,打破现在的零星分割问题,包括自然分割、制度分割。

第三,有利于实现农民的有效需求。农民本身也不愿意在零星分散、路渠不通、机械无法使用的土地上耕种,他们对科学技术、现代机械装备的需求不能得到真正实现,作为生产主体的积极性就无法调动。

第四,有利于实现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业社会化服务只能在高标准基本农田这个平台上实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具备了硬条件,才能使差别化的社会服务到达田间地头,最终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第五,有利于体现现代农业区域特点和农产品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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