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811021089
138-1102-1089

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行政诉讼律师网 >土地纠纷

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电话号码:13811021089

手机号码:13811021089

邮箱地址:sabrinajm@foxmail.com

执业证号:11101200810425574

执业律所:北京蓝秦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银河sohoB座20801

土地纠纷

国家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

  国家土地使用证办理的流程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下需要办理国家土地使用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呢?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使用证的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

  一、须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形

  1、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须在60天内前往我局办理;

  2、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前往我局办理。

  二、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具备的条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已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2、已按《用地协议》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款和出让金,并按国家规定缴清了契税。

  三、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项批复(原件);

  2、定点通知书(原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用地协议(原件);

  5、《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批复(原件);

  6、经规划部门核定的红线图(原件);

  7、市勘测院拨地交接单及成果表(原件);

  8、经规划部门审核的总平面图(原件);

  9、申请办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11、质检合格证(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12、规划管理竣工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法人委托书;

  14、法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5、土地款、出让金及土地契税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16、因特殊原因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注:

  1、以上1~9项材料可以由我局用地处移交;

  2、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时,可以不用提交第10~12项材料;

  3、土地登记申请书、法人身份证明书和法人委托书有标准格式,用地单位可以领取填写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