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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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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核心内容:《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12种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最终决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专利法》对专利强制许可的情形作了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专利权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关于强制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和第五十八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行政复议规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本规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人惩戒决定的案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200212月颁布的《专利代理惩戒规则(试行)》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分别设立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违纪违法行为予以惩戒。专利代理惩戒委员会所作的惩戒决定本质上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决定。因此,当事人对惩戒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惩戒决定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还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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