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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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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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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的行政诉讼有哪些?

核心内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当时全称为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此后,伴随着199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以及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修改,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历了:1998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1年更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底,经批准,专利复审委员会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直属事业单位。

 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的专利行政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两类:

1、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决定申请复审决定不服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有两种:

一种是撤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将恢复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驳回决定前的状态,审查程序继续进行;

另一种是维持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驳回决定。在这种情况下,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作出最终裁决。

这类纠纷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初步审查阶段驳回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2)对实质审查阶段驳回发明申请的复审决定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2、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的案件。

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专利权或者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12种理由,也是人民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最终决定专利权是否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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