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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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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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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行政诉讼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有哪些?

核心内容: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证据是法官在司法裁判中认定过去发生事实存在的重要依据,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超出取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原告、被告。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其他人做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取得的证据。

10、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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