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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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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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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虚假表示的效果

核心内容:意思表示不真实,是指行为人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与其内心的真实意志不一致,即行为人表示要追求的某种民事后果并非其内心真正希望出现的后果。行为人意思表示的不真实,可能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引起(如对民事行为的性质发生错误认识),也可能因为某种客观原因引起(如受他人欺诈而上当受骗)。总之,凡是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民事行为,即构成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可因虚假表示、误解、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原因引起。

虚假的意思表示,尤其是通谋的虚假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是各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准则。但具体作法上,有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单独虚假表示的无效,必须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表意人的真意为条件。如果相对人不知道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为虚假,则不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日本民法典》第93条)其立法理由主要在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不受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单独虚假表示作规定,但在第58条明确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以虚假的合法行为掩盖真实的非法行为”而设置的。具体包括:

1)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某种违法行为(如以无息借款掩盖高利贷);

2)以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掩盖其他真实的违法行为(如以买卖行为掩盖行贿受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通谋的虚假的意思表示均认定为无效。对以虚假行为掩盖合法的真实行为的(如行为人基于某种原因,以赠与行为掩盖买卖行为),则认定其虚假行为无效,按被掩盖的真实行为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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