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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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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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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误解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核心内容:误解是指认识与对象的不一致,即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内容或其他有关情况产生认识上的错误,以至于意思表示与内心意志不一致。例如,买受人对出卖物的价格发生误解(价格为10000元,误解为1000元)等。

误解具有以下特征:

1.误解是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基本要件形成了错误的概念或缺乏必要的认识,从而使其意思表示与真实意志不一致。其表现为,如果当事人了解真实情况,就不会进行该种意思表示。

2.误解只能于误解一方当事人未受对方的不法影响时才能存在。如果一方因相对方故意进行的错误陈述或其他欺骗行为而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则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受人对价格产生的错误认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大意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导致的。

3.误解必须是对民事行为有关事项的认识错误。下列情形一般不能构成误解:

1)意思表示动机上的错误。意思表示的动机是当事人作意思表示的起因或最终想要达到的目的。为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不能影响行为的效力。只有当行为人将动机以条件的形式附加于意思表示,使动机成为意思表示的内容时,行为人对动机的错误,才能构成误解。例如,甲在病中的朋友已经去世,但甲误认为其朋友还活着,因此与乙订立买卖合同,购买纪念品准备赠与其朋友。此种情形不构成误解。

2)行为人对标的物的用途等判断失误而产生的错误。这种情形类似于意思表示动机的错误,也不能构成误解。如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出卖的机器设备可以经过改造后用于自己的生产流水线,从而与之订立买卖合同,在乙交付后,甲发现根本不可能使用于自己的流水线。

3)当事人对履行合同的能力的认识错误。当事人过高估计自己的履行能力而与他人订立合同,后来发现自己根本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此种情形不属于对合同本身内容的认识错误,故不构成误解。例如,甲运输公司与托运人乙公司订立运输合同之后,发现自己根本无适当的机器设备完成合同规定的运输义务。此种情形,甲无权主张撤销运输合同,而只能承担不能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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