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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李文谦律师 李文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传媒大学工商管理学硕士(MBA),中国拆迁征地领域知名律师,律师世家出身。李律师自1998年开始研修法律,迄今已有十一年法务工作经验,在律师界享有较佳的声誉。李律师身为中国...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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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文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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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识

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指的是什么?

核心内容:《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1、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

3、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4、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5、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6、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

7、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8、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9、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0、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11、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12、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13、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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